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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Adamah 于 2019-7-14 11:35 编辑
请注意我在之前的回复里用的是“国家制度”这个词,这个词的定义如下:
“国家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、法律规定的关于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。国家制度大致分为两个大的方面:一是关于国家的性质;二是关于国家的形式。前者,即国体;后者,包括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。”
因此,说一个国家的“国家制度”是“贵族共和制”,这种表述方式是没有问题的。
至于封建制这个词,用法很多。既可以指所有制,也可以指社会制度、政治制度。
严格说来,我之前的用法的确不太严谨。我想表达的准确意思是“欧洲中世纪封建割据君主制”,对应你之前回复中谈到的“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”。
解决了范畴的问题,我们再回到之前的讨论。
如果你问实行“贵族共和制”的共和国是一个国体为“封建制度”的国家吗?我的回答当然是“是”。
但是,一个国体是“封建制度”的国家一定可以允许地方领主“以本人或本领名义和其它国家接触”吗?回答显然是“否”。
在“欧洲中世纪封建割据君主制”的制度下,中央权力很弱,地方贵族(领主)当然可以“以本人或本领名义和其它国家接触”。
“欧洲中世纪封建割据君主制”的情况适用于所有政治制度可以被归为“封建制度”的国家吗?当然不行。比如在中央集权的“封建专制君主制”下,中央权力很强,地方由中央派驻的地方官员掌握,地方贵族无权以本人或名下领地之领主的名义和其它国家接触。
那么问题来了,封建制度下的“贵族共和制”是否赋予了地方贵族私自“以本人或本领名义和其它国家接触”的权力呢?
并没有。
参见我之前引用的wiki,在作为贵族共和国原型的波兰,贵族被赋予了:
“The right to hold outright ownership of land (Allod: is a freehold estate in land over which the allodial landowner [allodiary] had full ownership and right of alienation) -- not as a fief, conditional upon service to the liege Lord, but absolutely in perpetuity unless sold.
完全拥有名下土地的权力(Allod:即自由保有的地产,地产持有人有完全所有权和转让权)——并非作为封地,要以为封君服务作为条件,而是作为永久产业,除非出售。”
这就是说,对地方贵族,属地的性质首先是“地产”,而非中世纪性质的“封地”。
总结wiki上列出的所有贵族特权条目,没有一条允许贵族自由地“以本人或本领名义和其它国家接触”。
地方最高权力归于地方的贵族议会,地方议会需要服从中央议会。只要贵族没有被赋予相应权力,要想使用,就必须要经过议会。
小说里波姆吉耶港的日常事务由领主管理,不代表他有权越过议会,让自己的属地成为国中之国。
所以封建制度下的“贵族共和制”不能与古代中国的制度对比,难道就可以用“欧洲中世纪封建割据君主制”来对比?
更不要说之前已经提过,安娜是个没有属地的王族公主。她以什么名义不经议会私自接触并扣押外国王族?
以国家名义?她凭什么代表国家,就是她当国王的父亲,想代表国家也要先经议会同意;以领主名义?她根本不是领主;以王族公主的个人名义?王族也要受议会约束,这不是“封建专制君主制”国家,更何况就算是,要扣押外国王族也要国王开口,而不是一个公主能说了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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